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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如何规避环保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4-07-25 14:53:34 信息来源:morningwhistle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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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英国石油(BP)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康菲公司渤海湾漏油事件之后,2011年11月,雪佛龙巴西公司弗雷德油田发生漏油事故,再次引起舆论对环保法律风险的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石油公司“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发展,各大石油公司在海外石油投资日益扩大,面临的环保法律风险也在加剧。跟踪研究这些重大事件,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对提高我们的环保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此次漏油事件各方反应及雪佛龙公司的应对措施,研究环保法律风险的特点,探索防范环保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以期有所启发。
  
  一、雪佛龙公司巴西漏油事件始末
  
  2011年11月8日,雪佛龙巴西公司弗雷德油田(Frade Field)位于巴西里约热内卢东北部离岸370公里、水深1200米的一口评价井出现漏油,雪佛龙公司公布的漏油数量为2400桶,巴西石油管理署(ANP)评估漏油1600~2640桶。发现漏油后仅10天,在距离漏油点较近的科伊塔卡则斯杜坎普斯市,联邦检察院公诉人奥利韦拉就对雪佛龙提起了民事诉讼。随后,巴西环境协会开出了约合2750万美元的罚单,理由是“破坏环境”。巴西石油管理署宣布暂停雪佛龙在巴西的石油勘探开发许可。
  
  2012年3月17日,雪佛龙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声称,弗雷德油田发现一个新的漏油点,距离2011年11月漏油点3公里,并公开了一段漏油点的视频。3月21日,针对一名联邦法官因11月漏油事件提出起诉雪佛龙公司12名员工的新闻,雪佛龙公司回应:“这些控告是无理的。一旦所有事实被查清,将证明雪佛龙公司和雇员的应对是正确和及时的。漏油点已经被大型设备控制住,监测报告定期报送巴西权威机构。”
  
  3月23日,雪佛龙公司再次发表声明:“我们3月声明发现一个新漏油点,现在正对该区域地质结构进行综合技术分析。11月漏油是因为一口开发井钻井过程中压力过大,但新漏油点总漏油量小于1桶,而且发生在非钻井期。新漏油点的油样已经送到巴西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显示漏油并非来自费雷德油田生产油层。油样含有的化学成分,既不同于11月漏油点的油样,也不同于费雷德油田其他生产井的。并且油样没有含有钻井泥浆,从而证明不是来自钻井过程。”
  
  二、巴西环保法律要求及事件应对
  
  漏油事件发生后,巴西政府根据相关的环保法律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1、巴西相关环保法律
  
  巴西对环境保护一直十分重视,在《联邦宪法》、《石油法》和《巴西环境犯罪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根据《联邦宪法》,巴西联邦、州、联邦特区、自治市或区都有权就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立法并作出裁决。巴西宪法对环境污染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危害主体、环境质量危害的程度、行为主体的主观形态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
  
  《石油法》第一章明确规定巴西能源政策目标之一是“保护环境”,并指出“理性使用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并保护自然环境”是国家石油管理署的职责之一,“区块作业者在终止作业后,要负责区块的环境恢复”,“矿税合同要明确规定特许权获得者有义务维护环境”。
  
  《巴西环境犯罪法》规定了对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该法规定了宽泛的责任承担主体,如果犯罪是根据法人的法定代表或契约代表或集体决定,并为了该法人的利益而实施时,该法人要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责任。其中对法人实行罚金、中止权利、社区服务等单独、合并或选择适用的处罚。
  
  同时,引起任何性质的、达到导致或能够导致损害人类健康或者能够造成动物死亡或植物大规模毁灭程度的污染的,包括排放固体、液体或气体废物或者法律或法规禁止的残片、油料或油性物质而发生的犯罪,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个人,包括实施者、共同实施者或参与者,处以1年至4年的监禁和罚金。污染环境,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包括支付罚金、中止活动及限制权利等。巴西法律对环境污染赔偿金额无上限规定。
  
  2、巴西政府处理雪佛龙漏油事件的特点
  
  一是反应迅速。漏油事件发生后,巴西总统立刻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严格调查;事件发生后两个星期即11月21日,巴西政府决定对美国雪佛龙公司罚款5 000万雷亚尔(约合2 800万美元);23日石油管理署宣布暂停雪佛龙公司在巴西的石油勘探开发许可。可以看出,与以往其他国家政府处理漏油事件相比,巴西政府没有拖延,没有等到事件成为新闻媒体热点后再作处理,而是在第一时间明确表态,这也说明了环境保护在巴西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政治和舆论力量。
  
  二是态度强硬。漏油事件发生后,联邦政府、国家石油署、里约州政府都在第一时间表态,并态度强硬,批评雪佛龙公司隐瞒信息,缺乏应对类似事故的设备,清理作业迟缓,并采取极其严厉的处罚措施—— 暂停雪佛龙公司石油勘探开发许可。2010年弗雷德油田日产原油5万桶,而且深海钻井费用高昂,估计停止开发后雪佛龙公司的损失将以数十亿美元计。
  
  三、环保法律风险分析
  
  结合雪佛龙巴西漏油事件,以及早先发生的BP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康菲公司渤海湾漏油事件,可以分析出石油公司环保法律风险的特点。
  
  1、易发性
  
  因漏油引发的环保法律风险对于海洋特别是深海钻井勘探是客观存在的。海上油气作业最大的风险是发生原油泄露造成的环境污染赔偿。海洋特别是深海钻井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技术的石油工程作业。从海洋环境方面看,存在洋流、地质情况复杂等问题,在水下2 000米甚至更深的钻井,一旦出现漏油,很难在短时间控制。
  
  从建设施工技术方面看,深海钻井涉及井场、隔水、引导、防喷系统以及防腐设备,井身结构复杂,套管尺寸大、层次多,施工难度高,技术要求严格,出现井涌很难监视控制。从输送方面看,往往采用管道直输或FPSO运输,海底管道比陆上管道更难监管,受自然和人为破坏的可能性更大。钻井和原油运输的独特性决定了原油泄漏和管道破裂等环保法律风险易发性。
  
  2、受到公众关注,敏感度高
  
  石油是关系国家安全和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大到国防军事、航空航天,小到衣服电器,都离不开石油。正因为它关系国计民生,所以石油公司自从成立那天起,就不会是默默无闻的,而是全天候镁光灯聚焦下的“明星”和“公众人物”。石油公司的一举一动,上至政府高官,下至普通百姓,都十分关注。特别是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作为战略资源的石油常常与国家利益、民族主义、地缘政治等复杂因素联系在一起。
  
  同时,随着公众对人与自然关系了解的逐步深入,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种深入人心的世界思潮和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在复杂的国际化形势和高涨的环保浪潮影响下环保法律风险比其他风险更容易吸引公众的注意和媒体的报道。一旦发生环保事件,公司会受到来自东道国政府、民众、非政府组织的多重压力,公司形象将严重受损。雪佛龙公司在巴西造成的漏油面积远远不及墨西哥漏油事件的面积,但由于巴西媒体连篇累牍的追踪报道,政府决策、企业表态和各方反应都在媒体上快速汇总,雪佛龙在巴西的企业形象瞬间坍塌。
  
  3、后果特别严重
  
  在BP公司墨西哥漏油事件发生后,对于石油公司来说,环保法律风险管理正在变得越来越敏感和重要,因为其涉及环境保护,不仅导致财产损失,而且关乎公司形象,而停止业务活动、暂停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可能导致石油公司在该国投资面临巨大风险。石油投资以几亿至几十亿美元计,要想获得一个区块,要想钻取第一桶油,需要付出亿元美金,一旦业务暂停或被迫转让,其损失将无法弥补。同时,其可能引起的民事诉讼更是费时长久,可能导致的赔偿金数额巨大。
  
  在世界范围内,对于环保侵权责任的处罚和赔偿不设上限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1989年3月,美国埃克森公司的“瓦尔迪兹”号巨型油轮在阿拉斯加州美、加交界的威廉王子湾附近触礁,造成灾难性海洋污染,埃克森公司为此赔付38亿美元;2010年4月,BP公司墨西哥湾钻井平台发生石油泄漏事故,导致11人丧失,490万桶原油泄漏,BP为此支付各项罚金及赔偿约300亿美元;2010年6月,康菲公司在渤海湾蓬莱19—3油田钻井平台发生溢油事故,康菲为此支付了10亿元人民币的赔偿基金,同时还面临着大量民事诉讼。如何应对漏油引发的环保法律风险,是每个石油公司都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巴西漏油事件不仅给雪佛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还影响了雪佛龙在巴西的未来石油勘探业务。弗雷德油田是雪佛龙公司在巴西的第一个油田开发项目,由雪佛龙公司、巴西石油公司和日本石油公司合作开发,雪佛龙公司是作业者。巴西当前的石油政策是引入外国资金和投资者,共同开发石油资源,对于世界上许多有实力的石油公司而言,海洋石油特别是盐下石油储量丰富的巴西,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地方,也是世界知名石油公司竞争十分激烈的地方。巴西即将进行第11轮勘探区块招标,受漏油事件影响,雪佛龙公司难有收获,其在巴西的下一步发展将步履维艰。
  
  四、完善环保法律风险管理的启示
  
  雪佛龙巴西漏油事件再一次提醒石油公司,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环保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实现法律风险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切实防控环保法律风险,保障海外石油勘探开发顺利进行。
  
  1、事前全面防范
  
  事前防范阶段要针对环保法律风险点,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预防管理体制。
  
  1.1、建立常态化风险预防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最大的风险是不知道风险在哪里。”石油公司法律部门应保持对环保法律风险判断的敏感性和警觉度,常态化开展环保重点、热点、敏感案例和事件研究,关注相关立法、法律的进展与变化,做实法律风险识别和预警,及时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和应借鉴的措施,并以研究报告、简报等形式向公司高管和业务部门提供建议,当好参谋和智囊。
  
  1.2、将环保法律培训嵌人安全环保培训
  
  《墨西哥湾漏油事件首席法律顾问报告》指出,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钻探公司在应急程序和井涌检测上对其员工培训不足,没有将近期侥幸避免的钻井事故中的重要教训告诉员工。”法律部门要加强与HSE部门合作,将环保法律培训嵌入安全环保培训,增强员工的环保法律意识,加强日常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保法律风险管理进制度、进流程、进岗位、进职责。
  
  1.3、实行内部环保定期报告制度
  
  许多石油公司会定期对外发布环保报告,却忽视内部环保定期报告。石油公司内部要实行定期环保报告制度,特别是针对环保风险高的海上钻井平台、油轮、输油管道、原油运输及物流等,要建立日、周、月、季度和年环保报告制度,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日常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报告要做好资料留存和备份,万一发生事故,可以作为证据或参考资料。
  
  1.4、约定环保责任
  
  对国际石油工程服务等领域的合同,相关条款要更加严格,并在联盟体协议及联合作业协议中,明确约定联盟体各方之间、业主与作业者之间、业主与供应商之间对安全环保事故的责任。
  
  1.5、实行环保责任保险制度
  
  购买责任保险也是环保法律风险事前管理的有效方法。根据国际石油公司的操作惯例,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方式转移部分环保风险。为防范出现极端环境污染事件,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统筹考虑是否额外购买责任保险。
  
  2、事中严格控制
  
  事中控制阶段,要做好环保法律风险分析,分析事故发生具体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造成的污染和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公开应对措施,使公众和媒体能够第一时间获得事故处理资讯,有利于事后救济的进行。
  
  2.1、及时应对
  
  虽然巴西政府批评雪佛龙公司反应不够迅速,但客观地看,雪佛龙对此次漏油事件的反应速度比以往发生漏油事件的公司,是有较大提高的。2011年11月7日出现井涌,11月8日,雪佛龙巴西公司将漏油事件报送国家石油署,组建应急小组待命,11月9日应急小组开始行动,派出18艘船只进行堵漏作业。雪佛龙美国总部在11月14日就在官方网页公布了巴西和美国的联络电话,以方便媒体联络;在官方网站设立专题网页,即时披露、更新漏油事件动态和处理进展,包括声明、图片和视频及其他相关资料。
  
  虽然巴西政府暂时中止了雪佛龙公司在巴西的勘探活动,但雪佛龙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快速反应以及明确态度,使其今后在巴西的业务开展存在一定的(虽然可能困难重重)回旋余地和重启空间。
  
  2.2、加强沟通
  
  此次事件发生后,雪佛龙公司迅速与巴西石油公司、石油管理署沟通,雪佛龙巴西公司负责人向巴西政府道歉,声明“雪佛龙公司对此次漏油事件负全部责任”。在石油管理署发布公告、暂停雪佛龙巴西石油勘探许可的当天,雪佛龙公司声明主动停止所有钻井活动,并指出“我们还没有收到石油管理署的通知,我们主动停止钻井活动”。这些沟通合作的态度和举措,多少为危机重重的雪佛龙公司赢得一些斡旋的空间和机会。
  
  2.3、防止事故扩大
  
  2012年3月,雪佛龙公司在同样的区块发现了一个新的漏油点。虽然这一新的漏油点是雪佛龙公司主动披露的,但也暴露了雪佛龙公司在事中控制阶段措施不得力。在11月第一个漏油点出现后,雪佛龙公司忙于堵漏,却没有进行大面积的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有海洋钻井经验的人士通常都会知道,一个区块范围内的地质条件是相似的,如果出现漏油点,而且在堵漏过程中使用了重型机械和压力设备,极有可能出现新的漏油点。虽然这属于勘探部门的职责,但作为法律部门,应该对公司高层及勘探、开发等相关技术部门进行环保风险提示,并积极主动参与漏油事件处理和调查,及时提醒进行检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3、事后及时救济
  
  事后救济阶段,要采取正确的应对和救济策略。环保法律风险与政治、税务等法律风险的关键区别在于,环保法律风险一旦引发纠纷和诉讼,往往是集体诉讼,涉及的诉讼当事人以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计。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和渤海湾漏油事件中,BP和康菲面临当地渔民群体巨额民事索赔的集体诉讼。
  
  在雪佛龙巴西漏油事件中,随着对事故调查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机构和民间组织加入到起诉和处罚雪佛龙的队伍中来,其中包括事发海域附近的渔民协会。如果把所有的赔偿金和罚款加到一起,雪佛龙要面对的处罚金额已达数十亿美元。面对可能引发的集体诉讼及民事、刑事责任,石油公司需要采取正确的救济策略,制定合适的诉讼方案。
  
  3.1、及时收集并公布相关证据
  
  证据收集要及时公布于众,利用媒体、网络等公开发布,既利于事后官方调查的开展,又避免有的媒体或受害群体取证上的片面性。雪佛龙公司在巴西费雷德油田发现新的漏油点后,及时公布油样分析数据,通过油样分析,证明漏油不是来自雪佛龙公司作业油层,也不是由于钻井导致的,这种迅速调查、及时鉴定、第一时间公布证据的做法,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并能为媒体提供全面信息,在“风吹雨打”、“群起攻之”的舆论环境中,起到维护公司形象的重要作用。
  
  3.2、诉讼策略要攻守兼备
  
  虽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石油公司有重大的责任,但是引发污染的直接原因往往比较复杂,石油公司应全面调查研究,制定攻守兼备的诉讼策略,在积极承担责任的同时也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环境污染案件的发生,有的是被害或受损害群体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第三人(如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引发的,有的是因为战争、海啸、洪水等不可抗力而造成,在这些情况下,石油公司是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所以石油公司在处理污染案件时,既要从“守”的角度应对受害方提起的诉讼,也要从“攻”的策略出发,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在BP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因为漏油处是哈利伯顿公司负责的水泥作业施工现场,为此,BP起诉哈利伯顿公司,要求其承担BP漏油所带来的全部损失和赔偿。
  
  在国内胜利油田海洋污染案中,由于导致海洋污染的漏油事故是不法分子非法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造成的,为此,油田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最终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制裁。虽然油田仍然面临渔民的巨额索赔,但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能够澄清事实,还原真相,使公众和舆论掌握实际情况,有利于减少污染对企业形象的损害,并为面临的集体诉讼提供证据,厘清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3.3、环保污染集体诉讼宜“和”不宜诉
  
  不论石油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全部责任,环境污染终归是由于石油泄漏并造成污染,给渔民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而且石油公司大部分情况无法免责,同时,由于环保受到公众关注,具有极高的敏感性,虽然罚款、刑事罪数和量刑、行政处罚都有具体法条可依,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却受到舆论的影响,石油公司自始就处于“大众审判”的被告席。集体诉讼往往旷日持久,影响巨大,也是媒体关注的焦点。在无法免责的情况下,诉讼时间越长,石油公司付出的诉讼成本越大,对公司负面影响越大,因此和解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环保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悬在跨国石油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可能置公司于极其被动的局面。传统的事后救济型环保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已经很难应对新的国际环境和环保风险。我们应该积极地从已有事件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构建和完善环保法律风险管理完整链条,建立“管理第一位”的环保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石油公司的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
  
  作者:秦禾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原始出处:石油观察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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