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家石油公司(NOC)还是国际石油公司(IOC),都面临到国外投资开采的情况。现在全球的石油公司对外投资主要是三种模式,其中最广为接受的是产品分成模式。“财经十一人”近期和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Latham &Watkins)石油天然气业务部全球联席主管兼合伙人张清彦律师(David Blumental)做了一次访谈,详细探讨了这三种模式和其中可能面临的法律争议点,以及中国石油企业对外收购的趋势。
张清彦律师专注于石油天然气方面的跨境并购,履历颇丰,曾协助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斥资逾34.7亿美元对美国页岩气资产进行投资,并协助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斥资71亿美元收购位于巴西的石油天然气上游资产,并与Repsol YPF组建合营公司。2009年,张清彦曾代表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以103亿加元对在多伦多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ddax石油公司进行要约收购。
财经十一人:中国国有石油企业对外合作或者是对外收购在近十年呈现怎么样的趋势?有哪些主要特点?
张清彦:中国的石油企业和其它国际石油企业一样,都遵循商业逻辑,希望通过走出去并购海外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相比于仅靠内生增长而言,通过并购可以更有选择性地来收购有战略意义的目标公司。当然,中国石油企业的海外并购也是响应国家层面的对于能源布局的号召,但在我看来,这些海外并购也属于商业行为,遵从商业逻辑。
过去十几年,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一开始三大石油公司仅是收购单个资产(比如一个油田一个产品分成合同)。但由于这样的收购方式,在单个项目上花费的精力较多但获得资产规模较小,石油公司转而进入第二个阶段,开始收购一些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模明显变大。
现在则是逐渐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大规模收购仍在继续,但通过筛选进行更有价值的收购。同时,各大公司开始对旗下已经拥有的海外资产进行整合。这样的发展轨迹与其他国际石油企业的发展相一致。
三大公司越来越希望做有影响力的收购。中国的石油企业从开始在国际舞台上不为人所知,到现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被国际所认识和认可,也让他们可以更有选择地进行并购。中国石油企业在并购时,除了与国际石油企业一样看中项目的现金流以及储量,也看中被收购标的的技术能力以及管理人员为自身所带来的增值。
财经十一人:现在全球最多使用的石油公司对外投资模式有三种,资源国对外来的作业方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您介绍一下吧。
张清彦:第一种模式是政府特许模式即矿税制模式(concession)。资源国的政府部门直接许可国际石油公司(IOC)进行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政府只收资源补偿方面的税收,因为资源国没有能力进行自主勘探开采。比如尼日尔等国家。
财经十一人:这有着非常强烈的宗主国的殖民色彩。
张清彦:是的。所以在60年代反殖民风极盛的年代,出现了我们说到的第二种模式,也就是产品分成模式(production sharing model)。1966年自印尼开始,当时美国MAPCO公司与印尼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产品分成合同,这一合同强调了资源国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同时肯定了IOC在石油合作勘探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财经十一人:产品分成相对平等,满足了双方对石油资源的需求愿望,出现后成为国际上较通行的石油合同模式。拉美、中东、北非、东南亚等油气大区都仿效。具体怎么签?在勘探、开采等阶段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张清彦:资源国会设立一个国家石油公司(NOC),然后NOC代表国家利益和外来的IOC签署产品分成合同。IOC一般作为作业者,承担前期所有的勘探风险,作业者会在勘探工作上投入一个最低的要完成的义务工作量。这些工作里面包括数据的采集和分析,钻井做地震测试等等。这里面前期所有的费用由IOC承担。
如果勘探到油井了,意味着形成了后期成果,则由IOC和NOC分享,这时候NOC就会进来参股,一般NOC可能会控股,NOC在开发期进入到合作。
等到开采出石油了,分成就相对复杂一些。需要拿出大部分的比例来用于成本回收。举例在中国境内的海洋石油项目上,这个比率大约为62.5%。在勘探开采的过程中,IOC和NOC会联合建立一个共同账本(joint account),把双方勘探开发日常运营的成本都放到共同账本中。这里面包括生产的运营费用、勘探费用、开发费用等。然后剩下的37.5%中,一部分给资源国的政府做资源补偿、一部分作为增值税、最后一部分就是利润油。
财经十一人:利润油的分配是按照股比吗?比如NOC通常占51%的股比。
张清彦:不。利润油不按照简单的股比。是不等的,如果产量越多,NOC分得的比例越大。
财经十一人:关于产品分成的法律争议,我能够看到有几个关键点:公共账本的入账标准、公共账本的建立时间、利润油的的产量节点(我是指到了过了一个节点后,开采得越多NOC的收益增速越大)。
张清彦:没错。中国的石油公司到尼日利亚开采石油,面临的法律争议大部分在此。
财经十一人:现在很多IOC在资源国开采,都把前期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公司,比如说地震数据的采集等,他们这部分的外包费用能够作为前期勘探费用摊入公共账本吗?
张清彦:这就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了。除了外包,很多数据的测试IOC都是传回总部让总部的石油工程师来做的,连这部分能否摊入公共账本,有多少能计入公共账本,都需要谈论很久。
财经十一人:很显然,双方都会捍卫公共账本的每一笔对方计入的账。
张清彦:当然。现在说说第三种模式,就是风险服务合同(risk service contract)。外资石油公司不拥有自己产出的油气产权,只是提供服务,其报酬与产量挂钩。勘探开采生产全都是外国石油公司做,按每桶收服务费。一般这样的国家比较敏感,政策法律不允许矿产权转让给外方。比如说墨西哥石油公司,在改革前还是坚持风险服务合同。
财经十一人:墨西哥没法不进行改革了,你看墨西哥国内和辖内的墨西哥湾的石油开发每况愈下,没有IOC愿意去那里。
张清彦:墨西哥湾有很大一块属于美国,但美国辖区和墨西哥辖区的开发程度完全不一样。英国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湾发生漏油之前,我们可以看到深海石油技术的创新很多发生在墨西哥湾,但墨西哥那边是空白。美国陆上页岩气开采大创新大跃进的同时,墨西哥也没有赶上这样的创新。
现在他们进行宪法修改,是一个好的开端。
财经十一人:三年前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作业者是康菲。中海油勘探部高层跟我打了这么个比方:作业者是司机,中海油是坐在后排的乘客,出车祸了,你说责任在司机还是在乘客?
张清彦:像类似的产品分成合同,里面有一个很关键的条款,规定作业者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上游项目合作各方按其参股比例分担项目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这也是有例外,如果作业者在作业中有重大过失或是蓄意不当行为,那么作业者需要负全责,而其他方则免责。
蓬莱油田漏油也好墨西哥湾漏油也好,到底康菲和BP 怎么分责任,关键争议点为如何认定作业者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作业时的事故不同于台风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作业者被认定为有一定的过失。但在具体案例中,作业者即使存在过失,但在法律责任上究竟认定为重大过失还是普通过失,是争议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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