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中国、日本和韩国终于达成一致,将展开3方自由贸易协定的协商,这项协定构想已提出10年。与此同时,中国自贸区建设也已走过10个年头,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重大进展,初步形成周边自贸平台和全球自贸区网络,不仅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政治经济效应,成为中国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切入点,而且为中国经济贸易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自贸区服务贸易的例外规定及原产地规则,是中国自贸协定服务贸易协议中具有特殊涵义的两个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目标是保持一致的。为此,了解、掌握服务贸易的例外规定,熟习、运用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对中国自贸协定各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大有益处,也对中国自贸区的企业大有作为。
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协议中大都包含了例外规定,这是谈判妥协的结果,也是为了照顾不同类型成员的实际情况,以及成员在确有困难情况下的有所变通。所以,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之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包括三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基本原则的例外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包括:货物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知识产权领域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是允许成员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对其他相关成员不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服务贸易的例外规定主要有: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次性例外。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即使在已经作出承诺的部门,也允许对国民待遇采取某些限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歧视,或不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6种一般例外措施。
中国自贸区服务贸易的例外规定
1.一般例外
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服务贸易协议一般规定,把GATS第14条(一般例外,包括其脚注)经必要修改后并入服务贸易协议,构成服务贸易协议的一部分。但中国与智利、新加坡服务贸易协议把GATS第14条(e)款内容排除在外。
中国与新西兰、哥斯达黎加服务贸易协议规定,GATS第14条(2)项所指的措施可包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环境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不应构成恣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对服务贸易或投资构成变相的限制。
2.安全例外
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服务贸易协议均把GATS第14条之二“安全例外”,经必要修改后并入服务贸易协议,构成服务贸易协议的一部分。
但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增加了一项内容:不得阻止“为保护关键的交通基础设施免受故意破坏,防止这些设施丧失或降低功能”而采取的行动;
中国-新加坡服务贸易协议增加的内容更广泛,不得阻止“为保护关键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重要通信设施免受故意破坏,防止这些设施丧失或降低功能”而采取的行动。
上述规定,对于自贸区服务贸易的促进,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中国自贸协定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是统一的、严格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大多数人认为,原产地规则主要是运用在货物贸易中。其实,并非如此。因为,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是用以区分货物是否原产于成员之间,符合规则的享受优惠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其内容包括: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程序规则是就其制定原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管理机构、罚则及争端的解决等作出的规定,体现了原产地的透明度。实体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规定了“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
货物贸易是有形贸易,服务贸易主要是无形贸易,服务贸易是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贸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出口或服务输出;与此相对应,购买他人提供服务的一方,称为服务进口或服务输入。因此,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更有其独特的一面。
随着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不断发展和完善,服务贸易必将成为后起之秀,这时降低服务贸易壁垒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的判定也将成为制定各种相关政策的基础。
1.中国服务贸易协议对服务贸易原产地的原则规定
中国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3个单独关税区签订的服务贸易协议,对服务贸易原产地的判断标准较为详细,而其他中国服务贸易协议对服务贸易原产地仅作了原则规定,即对法人的判断标准。法人是:譹〇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方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譺〇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控制”,即: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2.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加坡服务贸易协议的判断标准
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加坡服务贸易协议,增加了一项新的判断标准,即“与另一缔约方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这种原则规定,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也使得服务贸易协议的“利益的拒绝给予”条款难以落到实处。
需要关注的是,中国自贸区的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具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交换活动、交易的方式和过程大不相同。作为在自贸区范围内跨越国境的服务贸易毕竟不同于在一国范围内的服务贸易,具有其自身的基本特点。而且,服务贸易各个不同行业又有着自身特点,难以制定相同的原产地标准。为此,中国应借鉴北美自贸协定(NAFTA)的经验,根据国内服务业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原产地标准,以“所有权或控制权”标准为主,结合“增值百分比”标准,“雇用人员数量”标准等,促进中国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中国自贸区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建设,是中国顺应全球化、区域化潮流,以扩大对外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促共赢的战略举措。在加入世贸组织和自贸区建设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的经济,特别是对外经济贸易获得了历史性、战略性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二大贸易国。
如今,中国已经确立了实施自贸区战略的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互利共赢、利益平衡的谈判原则;在“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整体战略部署下,逐步建立起以周边国家为基础,形成东西呼应、区域协调、布局合理的自由贸易区的战略目标。这些目标,对于中国自贸区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实现,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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