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什么修改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亮点?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进行了解读。
外资三法已难适应需要
孙继文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
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此外,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为我们开展外资三法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孙继文说。
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草案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审批,重新构建了“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要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下,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以外充分开放,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享有不低于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孙继文说。
“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孙继文说,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统一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不再区分企业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无论外国投资者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在中国投资,原则上均适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孙继文表示,商务部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计,为外国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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