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从一千多家北京市“走出去”企业中,选择70多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
调查发现,税收负担是“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之一。而这些税务难题中,近80%的企业表示是由于对投资国税制缺乏了解,导致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此外,双重征税带来的高税负,也是“走出去”企业遭遇的主要税务难题。
当地税法协调性不够
上述调查结果,是由北京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局长邓远军,在由北京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与博锐财税沙龙联合主办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论坛上介绍的。
抽样调查“走出去”企业类型集中在境外投资和进出口贸易,管理类的项目占比很小。企业多集中在贸易、资源开发、加工装配、交通运输、工程承包、旅游餐饮等,并呈现投资领域多元化发展的特点。
在经营风险、市场状况、税收负担和资金安全这四个选项中,被调查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为经营风险和税收负担,两者占比均达到51%。
针对企业最关注的税收负担问题,在调查企业遭遇到的税务难题时,竟然有76%的被调查企业是因为“税制不了解导致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有37%的企业表示是“双重征税带来的高税负”,19%的企业是“当地税收侦测变动导致追溯调整风险”,9%的企业为“税收歧视”,1%的企业表示“未发生”。
调查分析认为,近八成企业因不了解当地税制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有些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之间的统一性、协调性不足,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税务机关的执法标准不一致,投资者往往很难准确把握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由于税务系统的境外税收信息搜集和指引机制尚未建立,有50%的被调查企业通过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来了解投资所在国的税收体制,41%的企业选择聘用当地财务人员,仅27%的企业通过咨询税务部门。
国内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财务负责人就有亲身体会。他表示,近年来集团出于业务拓展需要进军东南亚市场,财务人员基本从国内过去,对当地税法不甚了解。国内房地产出海并没有成功案例,未来利润如何分配、出现纠纷了怎么处理等,都亟待进一步明确。
不同的“走出去”企业遭遇的问题不尽相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下属一主营国际业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表示,由于他们投资地多属于欠发达地区,当地税法很不健全。一些大型项目在开工之初,当地相关税法是空白的;但等到几年后,项目完工时,相关税法出台,又要追缴以前年度税款,这对企业利润造成很大影响。
北京国税第二直属分局,为全国首个专门负责国际税收管理的专业局,于2011年成立。邓远军表示,他们正在建立诸如境外税收政策知识库、国际税收协定库、“走出去”案例库等,也在搭建与企业多沟通的平台。
缺乏全球供应链管理
重复征税也是一个主要问题。最近OECD出台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简称BEPS)成果,虽然主要为G20等相关国家联手打击以跨国公司为主的国际逃避税行为,维护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但避免造成对企业的双重征税,仍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课题。
北京国税第二直属分局副局长孔丹阳表示,中国“走出去”企业在遭到其他国家转让定价调查时,很可能造成双重征税的问题,这时中国企业可以申请双边磋商程序。但她也直言,作为京城的税务官员,曾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出席国际间的税收谈判,但很少接到来自北京企业的类似申请。
孔丹阳举例到,2010年挪威税务局对我国一家大型央企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认为2006、2007年该公司与子公司间转让定价问题较严重,当时针对这个企业不仅有补税,还有高额的罚款和利息。最终经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双边磋商机制,帮助企业减轻9个亿的负担。
孔丹阳进一步表示,像石油石化行业的集团劳务费分摊。下游油田企业,享受来自母公司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理应分担母公司的这些劳务费。这些费用如果没有下沉到子公司,会造成境内母公司的亏损,造成税收更多留在子公司所在地。境外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未必比中国低,这就造成整个集团税负较高的现实。
虽然税务局启动上述磋商机制,但企业仍有顾虑。一大型央企财务负责人表示,集团境外子公司有做一些避税处理,但并不清楚国内税务局是否支持这种行为。一旦申请这种磋商程序,是否会导致国外少交的税,在国内又补回来。
中国“走出去”企业未形成有效全球供应链,造成整体税负较重也是一个现实。毕马威合伙人延峰表示,他们曾针对其客户做过调研,发现国内约80%的企业,其中包括大型央企,在集团层面都缺乏具体转让定价政策。
延峰进一步表示,像国外很多跨国集团,多利用不同国家税率的差异,比如将全球管理中心、制造厂、销售公司等分布在不同地方,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达到集团整体税负最低,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很多中国海外企业,一般都是分割式的经营,相对比较独立,跟总部沟通也多为行政汇报,缺乏整体跨国经营价值链规划。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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