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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办税流程

发布时间:2014-05-13 10:45:5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作者: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办税流程

  一、业务概述: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 )

  三、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应提供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在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办事程序: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应附表,持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直接到主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抵免税额。

  八、其他说明: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1)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2)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3)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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