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保外贷业务的定义
内保外贷业务系指境内银行接受境内申请人申请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指定某境外银行为受益人,由该境外银行向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指定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内保外贷分两部分:一是“内保”: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境外银行;二是“外贷”:即由境外银行凭收到的保函向保函/备用信用证中指定的企业发放贷款。指定企业可以是申请人境外关联企业也可以是申请人本身或申请人在境内的关联企业。
二、内保外贷业务的分类
根据借款主体分类:(1)借款主体为境外的内保外贷业务:指境外银行提供融资的借款主体是境外注册企业。(2)借款主体为境内的内保外贷业务: 指境外银行提供融资的借款主体是境内注册企业。
根据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担保币种分类:(1)人民币内保外贷业务: 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以人民币计价。(2)外币内保外贷业务: 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以外币计价。
三、内保外贷的相关政策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规定对于借款主体为境外企业的内保外贷业务,未经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对于借款主体为境内的企业,企业根据外汇管理局对于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外债额度,且在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前已办理外债登记的,可通过外债形式将贷款资金纳入外债专户管理。
(2)依据《关于转发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上银办〔2013〕29号)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可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结算业务。该通知实施后,境外融资申请人可将境内公司的跨境人民币放款资金归还境外贷款。
四、内保外贷的业务流程
(1)境内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递交的资料包括保函申请人及境(内)借款人的注册文件、贷款金额及币种、期限、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项目情况等,授信审批通过后,与银行签订《保函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
(2)向境外融资行发出业务申请,境外融资行审批通过后,与境(内)外借款人签订融资协议(或融资意向函);
(3)开立融资性保函;
(4)境外融资行收到融资性保函后,对境(内)外借款人发放贷款;
(5)境外贷款到期,境(内)外借款人归还贷款;
(6)撤销该笔融资性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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