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标准化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办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全球商业贸易活动。商品条码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降低了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据测算,物流成本可以降低20-25%),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同时,为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我国商品条码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我国对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非常重视,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保证外贸产品的顺利出口,于1991年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截止2012年6月全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已达到181572家,成为数量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成员国。我省于1991年开始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截止2012年6月全省商品条码系统成员5290家,约占全国的2.9%,目前有8万余种商品使用了商品条码标识。为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1998年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随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实施,我省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推广应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商品条码的管理和推广应用。一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二是我省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少,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乃至全国重要现代物流基地的要求不相适应。我省现有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数量与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省相比,差距比较大。截止2012年6月,江苏有商品条码系统成员11771家、浙江有商品条码系统成员16758家,广东有商品条码系统成员35394家,四川有商品条码系统成员8541家。三是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企业认识不到商品条码的全球统一性、编码惟一性、强制性特点,在商品条码应用中“一码多品”或“一品多码”的问题经常出现;伪造、冒用、使用注销的商品条码、非法转让商品条码的现象时有发生。鉴于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不能完全满足我省商品条码管理的需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公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践证明,出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制度创新
(一)建立了我省商品条码管理与服务的体制
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鉴于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不能完全满足我省商品条码管理体制的需要,《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二)建立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的制度
为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办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办法》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经申请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就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经编码中心备案,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二是确立了便民服务的原则。便民服务的原则体现在《办法》条款当中。《办法》规定,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提供使用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三是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第二款“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的规定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强化了店内条码的管理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包括零售超市、专卖店等)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店内条码主要用于变量消费单元和零售结算需要拆分或重新组合再包装的定量消费单元。鉴于商品条码的应用还不能满足商店进行商品零售结算的需要,《办法》规定,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四)建立了重点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制度
国家对食品等重点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历来非常重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7]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对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及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商品条码的应用是建立上述制度的基础,为了加强对重点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产品)的质量监管,有必要规定重点产品必须使用商品条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重点产品必须使用商品条码也是外省的通行做法。因此,《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等类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办法》还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也应当使用商品条码。
(五)完善了对违法使用、转让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商品条码具有全球统一性、编码惟一性、强制性特点。但实际上,“一码多品”或“一品多码”的问题经常出现;伪造、冒用、使用注销的商品条码、非法转让商品条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办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办法》还为保证商品条码质量等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希望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制度,为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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