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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执行的最高法院生效判决

发布时间:2017-07-13 11:00:24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东侧庄胜二期占地面积7万多平方米,估值至少200亿元。围绕这一黄金宝地的争夺,并没有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尘埃落定,反而愈演愈烈。判决生效至今已有3个月,执行仍不见踪影。

2013年12月,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及信达北京分公司,要求解除此前签订的《庄胜二期A-G地块项目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三,返还项目(即庄胜二期地块)并支付违约金10亿元。

2014年12月18日,北京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庄胜公司诉讼请求。

庄胜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24日,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在查明事实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北京高院的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庄胜和三个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三。另判令判决生效十日之内,被上诉人之一信达投资赔付10亿元违约金,被上诉人之二信达置业返还前述地块(不含B地块)、移交项目资料并对10亿元违约金负连带责任。(详见中国青年报2017年5月4日《最高法判出10亿元违约金》)

最高法院判决送达即生效,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信达投资和信达置业并未按照判决要求主动履约。中信国安全资控股的信达置业在前述地块上的施工仍在进行。

4月5日,主动履约期满,庄胜向北京高院申请执行。5天后,北京高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并指定由北京三中院负责执行。

稍早前的4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市规划国土委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庄胜二期A-G地块(除B地块外)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也已据此查封了该项目。查封期间,未经西城法院许可,该地块将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过户等一切相关手续。

查封的背后是一起债权诉讼。中信国安控股的另一家公司——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向西城法院状告信达置业,要求其偿还2000多万元债务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随即据此查封了价值超过200亿元的庄胜二期A-G地块(除B地块外),信达置业并未对此提出异议。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地块的查封并不妨碍信达置业在其上继续施工,却可阻碍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三中院如去执行,会面临轮候查封的问题。

不仅如此,4月20日,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该项目实际权益人为由,对最高法院判决提出执行异议,称“一旦对项目权益强制执行,将给其造成不可挽回的特别巨大损失以及百姓集体利益的损失,并将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6月2日,关于执行异议的听证在北京三中院举行,异议方中信国安、被执行人信达置业和申请执行人庄胜公司均到庭参加听证。中信国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目录显示,为开发庄胜二期A-G地块项目,通过融资和直接投入近200亿元,以证明自己是项目实际利益人,有权阻却判决执行。另外,中信国安指最高法院判决对项目收益约定不明确,不具有被执行性。

庄胜公司认为中信国安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项目权益属于信达置业,中信国安和信达置业是股东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案外人,无论判决有无可执行性均和其无关。

庄胜公司还认为,中信国安早在2014年就已是国资仅占20.94%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针对结构封顶开始预售的B地块,为显示解决问题的诚意,庄胜公司在诉讼中主动放弃了所有权益并已被最高法院判决所确认。因此,执行判决既不存在国资流失的问题,也根本不存在“百姓集体利益损失”的维稳问题。

据了解,信达投资、信达置业均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正在审查该申请。

截至目前,针对本案,北京三中院尚未作出听证裁决,最高法院也未作出再审立案决定。

据了解,庄胜公司已将最高法院判决书和相关报告分别送往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北京市住建委等6家市、区政府部门。按照担保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有争议的土地和房产不得抵押、转让,庄胜公司同时在土地登记部门办理了土地异议登记,申请停止办理涉案土地的房屋预售许可和抵押登记手续。此外,该公司还向施工企业中建二局寄送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案例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兵认为,从民诉执行程序看,最高法院判决送达生效以后的10天主动履行期内,信达置业作为业主单位应按照生效判决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在庄胜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信达置业下达执行通知书之后,信达置业也应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另外,依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还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庄胜公司法务部主任李红新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3个月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执行。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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