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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美油气资产的环境责任风险

发布时间:2014-07-22 14:14:33 信息来源:能源情报 作者:张利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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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油气行业。笔者参与的新疆广汇收购哈萨斯克斯坦斋桑油气区块、中化收购巴西Peregrino海上油田,都是中国民企和国企海外收购的成功案例。
  
  美国页岩气革命的成功,更使美国油气资产成为中国企业在美国收购的目标。另外,尽管美国有些油田产量不再增加,但仍相对稳定,适宜进行二次或三次开采,这也是中国企业的好机会。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海外油气资源收购缺乏环境责任风险意识。企业不按照国际或当地环保惯例办事;项目初期,不做环境责任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析,不聘请擅长环境法的当地律师,对收购协议的有关环境责任条款不重视。
  
  为何应重视环境责任风险?
  
  第一,收购目标可能依据美国法律,承担涉及环境清理责任、运营合规的成本以及高额违法罚金责任。
  
  例如,当年ABB公司收购美国燃烧工程公司后,承担有关石棉损害责任,几近破产。环境责任风险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第二,买方在收购油气资产后,可能会因环境因素致使发展和运营受限,交易目标落空。收购完成后,为了环境法规的合规,买方往往需要付出高额费用,预期收益大打折扣,甚至亏损。
  
  第三,目标企业的环境责任有可能是潜在和长期的,在项目初期做尽职调查时不易被发现。
  
  因此,卖方作出的各种保证与陈述条款的效力期限越长越好,例如五年。中国企业要时刻记住,在美国的环境诉讼成本非常高昂。
  
  第四,依据美国法律,环境责任是严格责任。据此,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的过失或故意,同时在诉讼时,原告在因果关系上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法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与中国状况不同。
  
  在中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庇护污染企业。企业在美一旦成为环境污染案件的被告,想要摆脱责任异常困难。
  
  第五,美国法律对于排放“危险物质”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美国的《综合性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 Response,CERCLA)提出了追究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原则。
  
  据此原则,法庭只需确定母公司是否在事实上“经营”或“有能力控制”子公司的危险物质排放,就有可能将母公司拉入环境侵权诉讼中。
  
  美国这种严格、连带、溯及既往的责任标准,使得某一被污染场地上存在着大量“潜在责任人”。潜在责任人是污染的承担者,而且相互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实际运作中,美国的原告一般选择最有钱的公司予以起诉。中国企业作为买方,也有可能在收购交割后,被起诉要求承担CERCLA项下的责任。
  
  如果中国企业不构成“无辜购买方”,作为第二层的保护阀,中国企业应该在美国设立一个投资主体,例如LLC(美国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且避免公司所得税),避免使用母公司或有其他业务的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成为设施所有者和经营者。
  
  在美国收购油气资产存在哪些环境责任风险?
  
  经营性违规
  
  首先,应关注目标资产是否违反美国有关环境保护法,从而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与油气资产相关的美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包括《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违反其规定会导致高额罚金甚至入狱监禁。
  
  以笔者代理的中国企业在德克萨斯州收购油田为例,中国企业需要关注油田上是否存在污染物和废物?其处理和处置是否合规?是否被联邦或州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或处罚?如果有的话,责任轻微还是严重?是否可以纠正?其严重性是否足以放弃交易?这些都是重要问题。
  
  许可和文件提交要求方面的违规
  
  应该调查油气资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否违反美国环境法项下的许可与报告的要求。
  
  众所周知,油气行业会涉及到天然气的放空和废水的排放,与油气行业相关的环境法包括《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CAA)、《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CWA)和1986年《紧急事件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案》(Emergency Planning andCommunity Rights to Know Act of 1986,EPCRA)。
  
  中国企业需要调查目标企业或其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否获得了所有许可、授权、同意和批准?是否因未能向政府提交所有材料?或保存所有材料、文件和记录?从而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罚金。
  
  根据《清洁空气法》,固定空气污染物排放源在实施“新建”或者“改建”活动之前,必须预先申请行政许可,只有在得到联邦环境保护总署的“预防重大危害”行政许可之后,才可以动工。
  
  该法的“防止显著恶化的项目”,在臭氧“达标区”或那些排放和可能排放超过一定量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达标区”建筑的设施,必须在施工前获得许可。大排放的实体被视为“主要排放源”。
  
  对严重污染环境触犯刑法的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实施保障措施。对于违法的企业,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和司法部(DOJ)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刑事责任。
  
  需注意的是,只能对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采取刑事执行措施;对该法所要求的各项报告、文件、证明做虚假陈述,也构成犯罪。追究的对象是造成严重空气污染的企业和实体及其负责人。
  
  根据美国另一部法律《清洁水法》,油气资产的所有者、经营者应有义务满足该法项下的许可证要求和报告义务。
  
  中国企业应该了解油气资产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是否拥有排放水污染物的许可证?有无违反许可证条件排放污染物?是否满足测量结果的定期报告?
  
  例如,对于页岩气项目的收购,那些用于压裂钻井施工所需要而产生的大量工业废水和用过的化学液,其排放的标准是什么?工业废水或用过的化学液是否会污染地下水资源?是否满足定期报告的义务?
  
  另外,需要了解油气资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否依据1986年《紧急事件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案》履行了报告义务。
  
  清理责任
  
  应该调查油气资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否因违反《综合性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CERCLA)而承担的清理责任。一般而言,清理责任的成本有可能是巨大的。根据CERCLA规定,要收购的油气资产的场所是否列于“全国优先清单”(National Priorities List, NPL)?是否被环境保护署先行清理后追索赔偿清理的成本?这些是要弄清楚的问题。
  
  CERCLA法案主要包括四个条款:应急规划、紧急排放通知、危险化学品储存报告制度和有毒化学排放清单制度。企业必须向当地应急规划编制机构(Local Emergency Planning Commission,LEPC)提供应急规划所必需的信息,并向州应急规划编制机构(State Emergency Planning Commission, SERC)、LEPC和当地的消防部门提交有关设施里的危险化学品的年度清单报告和信息。
  
  未决的或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调查以及其他程序
  
  应该调查了解油气资产或其所有者或经营者是否存在或涉及各种未决的或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调查以及其他程序。
  
  美国法律下的油气资源的开采权,一般是油气资源的开采者通过签署油气租约的方式,从土地所有者获得具有潜在油气资源的土地的勘探和开采权利。
  
  油气租约也可能被转让或分包,作业者也会与租约的权利所有者签订作业协议。这些协议包含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
  
  需要确定根据上面的协议,油气资产所有者或经营者是否存在各种未决的或收到威胁的诉讼、仲裁。同时,需要调查美国联邦或州监管部门,是否有针对目标资产或所有者和经营者进行的行政行动、民事诉讼或刑事调查,或发出的罚单或决定或判决?是否有环境污染的普通法诉讼或政府提起的调查或诉讼、仲裁、调查以及其他程序?
  
  一般而言,应该关注油气资产是否正在进行或近5年来有下列诉讼:
  
  1. 以法定权利为基础的诉讼,例如对拒发许可或许可附加条件的不服;
  
  2. 对制定法的不服,通常由环境利益群体(比如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或代表受监管主体的群体(比如美国石油学会)发起;
  
  3. 普通法诉讼,要求恢复或禁止环境损害,比如有毒物质侵权诉讼或妨害诉讼;
  
  4.政府或私人群体提起诉讼,要求根据CERCLA偿付清理危险废物的成本。
  
  (作者:西门子亚洲及澳洲并购业务首席法律顾问 张利宾)
  
  原始出处:能源情报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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