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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多重政策激励养老服务业 积极支持项目建设

发布时间:2012-10-14 22:12:24 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刘星

  □优先安排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对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

  本报讯(记者刘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并在养老服务的发展规划、用地政策、补贴政策、税费优惠政策、融资政策和医疗政策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记者10月11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的。

  通知要求各地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布局,积极支持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用地上,优先安排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的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在补贴上,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免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并可对这类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设施设备等给予补助。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结合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结合床位数、收养人数、入住率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在税费优惠上,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适当予以减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限额扣除。

  在融资上,要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在医疗政策上,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并尽可能按规定简化手续。

(责任编辑:zhoulin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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