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估值和交易价格确定过程中,买卖双方同意,对于估值的未来影响因素,可以设定“估值调整机制”。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是国际私募基金投资使用的惯例,国内称为“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是指投资人与股权融资人对于企业未来某些事项的不确定性“暂不争议”,而是约定在一定时期的运营情况后调整企业的估值,从而重新划定双方的利润边界。如果约定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股权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VAM是通过激励被并购方以实现投资方所设定的目标,以达到投资方利益最大化。同时根据对称性原则,被并购方也必须拿出对等的博弈筹码,作为既定目标失败的损失补偿。通俗地说,当利润预期低于估值,则执行对买方有利的条款;当利润目标高于合同估值,则执行对卖方有利的条款。
估值调整机制是新兴市场股权投资中常见的制度安排,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人风险,形成对融资方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例如投资者投资一家企业时,基于企业下一年度2000万元净利的盈利预测,以10倍的市盈率,将企业估值为2亿元,投资者出资5000万元,占股比25%;如果下一年度企业实际盈利不足2000万元,只有1500万元,还是10倍的市盈率,企业估值就变为1.5亿元,投资者投入的5000万元所占的股权比例,就从25%调整到33%。如果利润完成3000万元,10倍市盈率,企业估值就是3亿元,投资者5000万元投资所占的股比,就会降到16.67%。
在实际的估值调整机制安排中,我们见到的往往是单向条款比较普遍,例如大股东补足利润条款就是如此。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3亿股,预测利润10亿元,股价定为8元/股。投资方则要求大股东在利润达不到10亿元预期时,予以补足或补偿。而高于预期时,则未设定激励条款,这就是单边主义的对赌协议,重点在于保护投资人,防止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单纯圈钱。
第三种因素
除了战略价值和财务价值,有的并购项目在决断时,还把“并购添入因素”加上去预以价值衡量。索罗斯在《这个时代的无知与傲慢》一书中曾用了“反身性”理论,指出“价值和机会之间,现实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之间,都存在一种反身性内在联系”。这里可以举一案例予以分析。一外资银行投资国内一家城商行,但数据显示,这个标的不良资产率达到3%,资本金充足率低于6%以下,从行业看几乎没有投资价值。可并购者设计了“增资扩股”的路径,再联合多家股东共同增资,以10亿元人民币的代价买下不良资产,结果是资本金充足率达到18.9%,不良资产率下降到0.8%,当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6%。同样国内一家保险公司也投资了这个城商行,由于“现状指标”不符合监管层的监管指标,只好把并购机会让渡给了其他投资人。
(作者为京能集团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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