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企业正在经历中远比港、墨西哥坎昆、斯里兰卡等出海频频遇阻的事件,而这些仅仅是中企在出海过程中所遭遇问题的缩影。
中国企业近来频频遭遇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颇有历史的问题。
几年前,中国在利比亚的经济损失涉及100多亿美元的工程项目,当时,面对如此巨额的损失,中国企业缺乏挽回损失和寻求救济的工具,而且当时中国和利比亚之间根本不存在双边投资保护协议。
中国只能在国际贸易的范畴里寻求解决的办法。国际贸易,不管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以合同为前提。然而,各国的合同法中一般都会包括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例外规则。在这两种情形下不履行合同约定不能认定为违约。而利比亚的情势完全符合这种情况。因此,承建项目的中国公司即使有完备的合同也无法向当地法院主张权利。不仅如此,就是对这些工程项目进行保险的公司,中国公司也无法主张这种权利。不幸的是,在许多情况下,中国自己的国有保险公司对这些项目进行了保险。所以,损失一旦坐实就要百分之百地由中国承担。如此看来,情况十分不乐观。
当时,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从利比亚的经验中吸取的教训就是要具备风险管理的意识,建立风险管理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的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中国企业“走出去”要同时面临“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所谓“非商业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政治风险,一是法律风险。不同企业受阻所遇到的事件可能是不同的原因所造成的,有的是在政治层面,有的是当地营商环境层面,而也有一些则是在运营过程中遇到遵守当地法律的问题,比如在当地的环保方面,中国的企业采取的标准与当地环保标准和预期存在一定的差距。
法律风险容易理解。比如,因为对当地法律环境不熟悉,出海企业在并购当地企业时,遭到工会的阻挠反对,这在欧洲比较常见。此外比如环保问题、劳工问题等。
政治风险大多不可预测,比如政局动荡。这类风险,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常见,尤其是在亚非拉一些欠发达国家。业内人士分享过一个例子,中国某周边国家,资源丰富,不少中国企业会过去采矿。一个基本要求,是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但这个国家出现能源主官因为受贿下台的事件后,企业辛辛苦苦拿到的许可证,就被宣告作废。
各国政治情况均有不同,加上政治本来就“高深莫测”,乱中求稳,如果能有法律维权渠道,那就很不容易了。
除了坐等,中国企业能为自己做的也有一些,企业出海投资遭遇纠纷,首先要确认签订的合约中,是否有解决条款。其次,如果你投资的这个国家,和中国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也可以寻求投资保护协定中争端处理的相关安排,例如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来解决问题,从中国作为投资母国的角度来说,寻找是否存在着中国作为投资母国可以提供给中国企业的外交救济和外交保护的可能性。
中国签订了这么多投资保护协定,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护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权益。
但是如果中国和企业拟投资的国家,没有签订投资保护协定,那就有点麻烦了。
一名熟悉国际仲裁规则的人士说,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企业可以选择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来仲裁投资者与相关国家间的纠纷。不过,目前中国国内的仲裁中心还没法接这类案子。
在投资国当地起诉,是最后一个选项。如果选择在投资国起诉,尤其是起诉当地的政府部门,成功的概率并不大。
另外需要区别对待的是,对于发达国家,当地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运用经济和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商业保险、政府协议担保等经济措施,发生争议时的仲裁、诉讼等法律措施。与发达国家从事贸易等经济活动时,中国企业完全可以自主地进行贸易活动,改变现在中国企业总是依靠国家的“扶持”才能走出去的现状。
发展中国家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像利比亚这样发生了国内武装冲突的情况下,经济和法律秩序荡然无存,无论什么样的经济和法律手段都会失效。当这种损失已经变得不可避免时,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就是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这时就需要中国政府站出来捍卫本国的海外利益了。
去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然而,对于“走出去”企业来说,管控风险的水平直接决定企业的经营能力,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风险,中国企业最高管理层应当意识到,防范风险不仅仅是买份保险那么简单。从根本上而言,企业需要超越对传统风险的理解范畴,建立世界水平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这将帮助企业采取更加积极的方式管理关键风险,寻求增长与风险之间的平衡,进而提升盈利能力、维护企业声誉和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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