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作为原申请人表示,在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有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和客户等方面与名称变更前公司相比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对该更名申请无异议。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已进行了名称变更,且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基础等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2.3%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6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he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