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5家被否IPO企业目录
一、主板
1.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创业板
2.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南京大地水刀股份有限公司
10.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2.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4.嘉兴佳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5.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6.安徽铜都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17.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9.深圳市明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1.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2.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
23.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4.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5.成都吉锐触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小板
26.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8.深圳天珑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9.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0.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31.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2.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33.湖南金大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4.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5.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37.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38.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39.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40.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1.北京高威科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2.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4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否原因汇编
一、主板
1. 公司名称: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否原因: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方向盘、遮阳板、换挡手柄、座椅总成和内饰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的占比约为80%,其中化工原料、工程塑料等主要原材料的占比在报告期内出现一定的变化。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主要产品类别充分披露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和具体原因。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的告知函回复以及聆讯现场均未能对上述变动情况和具体原因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成本信息,无法印证你公司报告期内成本变动的合理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不符。第三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创业板
2.公司名称: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否原因: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未能对下列事项的合理性提供充分可靠证据:一、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成套设备中的单机均价分别是单独单机均价的1.99倍、2.71倍和2.66倍,成套设备毛利率高于单机产品毛利率。二、对需要交付并投入运营的“成套设备”,在该成套设备中的各批次单机设备单独签字确认验收后,即确认该单机的营业收入。上述事项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公司名称: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否原因: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对进口原材料高性能碳纤维有较大依赖,2013年度进口碳纤维的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7.70%和48.96%。境外生产厂商在出口高性能碳纤维时,对其数量、型号及用途有明确的约定。你公司基于行业现状和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未直接向境外生产厂商采购,而主要采取向中间商采购的方式。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的采购渠道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并可能对你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不符。第十六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4.公司名称: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否原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风电设备为产能过剩行业,国家重点支持的是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风电行业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而你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1.5兆瓦、2.0兆瓦、2.1兆瓦风电设备铸件,上述情形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年产5万吨2.5-6兆瓦风电大型铸件关键部件项目”,产能较2010年增长142%,而你公司2.5兆瓦及以上风电设备铸件报告期仅实现少量生产及销售;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11年1月1日后需要履行的合同及意向性订单情况,2.5兆瓦及以上产品占比也不高。你公司募投项目与现有生产经营不相适应,且新增产能存在市场销售风险。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第三十七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第四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公司名称: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否原因: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截至2012年6月,你公司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并由其出具了你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12年7月13日,你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改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2年8月1日,改聘后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你公司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你公司申报材料和发审会现场陈述表明,你公司股东大会仅决定改聘2012年度的审计机构,未决定改聘后的审计机构为你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你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对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未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你公司目前所有生产经营房产均为租赁取得,其中87.77%租赁房产因占用农村集体用地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你公司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存在租赁厂房和搬迁的法律与经营风险,但无明确、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6.公司名称: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否原因: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主要来源于上海其胜生物制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胜生物)。你公司受让上海其胜生物材料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和彭健等9位自然人持有其胜生物40%股权的单价(人民币1.20元)显著低于经昊海化工取得其胜生物60%股权的单价(人民币3.58元),及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其胜生物转让时账面净值单价(人民币2.14元)。其中3位原其胜生物自然人股东现为你公司的股东,其余6位自然人股东及上海其胜生物材料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未再持有你公司的股权。你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现场聆讯中未对你公司以不同价格受让其胜生物的股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利益安排作出充分、可信地解释。二、你公司用于生产透明质酸钠产品的主要原材料—HA精粉、粗粉报告期内均系向唯一供应商—山东福瑞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而山东福瑞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系你公司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上述情况表明,你公司未对以不同价格受让其胜生物的股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提供充分可信的解释,且你公司向竞争对手采购主要原材料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公司名称: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否原因: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前次申请公开发行时,你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预披露了招股说明书。该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2009年前三季度收入为3,169.94万元、利润为1,303.34万元;预测2009年第四季度收入为2,055.54万元、净利润为908.85万元,预测2009年全年收入为5,225.48万元、净利润为2,212.19万元。你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则显示其未能实现前次申报时披露的盈利预测且数据差异较大。上述情况表明你公司报告期内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第二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公司名称:
(责任编辑:lixuez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