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全球投资环境下,中国企业显然更加注重寻求在欧洲的投资机会。但与此同时,欧洲的投资监管格局也正在多个层面上经历着迅速的变革。为了成功应对这一快速变化的欧洲投资环境,中国投资人应考虑:
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独特的法律规范。除此以外,在欧盟层面也有相关法律草案。事先应确认目标行业的监管层级以及其是否属于特定国家或欧盟监管,或者甚至属于两者共同监管。
如何就您的投资战略进行沟通,而不应该让标的公司任意猜测您投资背后的原因。应该学习向标的公司及其员工传达您投资背后的战略思考。
在投资过程尽早制定兼并后整合计划(PMI);理想情况下,应在尽职调查阶段开始这一工作。这将有助于为相关的两家公司创造更顺畅的整合流程。兼并后整合计划还将向卖方及其员工传达一个积极的信息,即兼并后的标的公司将从产生的协同效应中受益。
下文是我们针对顺利成功的投资所总结的十条建议。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2018年明显集中于欧洲。在这期间,中资在欧洲宣布的并购交易金额约为220亿美元,是其在北美金额(25亿美元)的近九倍,而中资在欧洲已完成的投资额也高达120亿美元,为其在北美地区的六倍。如此集中的对欧投资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外国投资人审查范围的扩大以及中美贸易争端所导致。
虽然中国企业在2018年在海外发现了众多机会,然而中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环境也日趋复杂。不但一些欧洲国家收紧了其外来投资审批制度,而欧盟也在继续制定一个全欧洲适用的外来投资审批法律框架。该法律框架预计将为欧盟内的高科技企业提供更为有力的保护。
中资于2018年以及2019年1月初在欧洲完成了数个成功的并购项目,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青岛海尔对意大利公司Candy S.p.A的 4.75亿欧元收购、吉利集团对戴姆勒的90亿美元投资以及中国材料行业巨头安泰科技与其共同投资者对德国Cotesa集团的收购。后者是中资在德国政府收紧外来投资政策后首个成功通过深入审查的收购项目。在大多数具有国际吸引力的欧洲中型竞投项目中,中国公司经常是竞标者之一。
然而,这些成功也与一系列值得警惕的不和谐音相交织,特别是最近中国国家电网意图收购德国电网集团50Hertz公司少数股份受阻,以及德国政府对烟台台海集团对德国金属旋压机制造企业Leifeld Metal Spinning AG收购的禁制令。这两次接连失败的并购无疑为中国海外投资者在应对处于变化中的欧洲投资环境方面上了一课。
尽管如此,欧洲仍然为中国企业提供着许多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中国投资者在开始欧洲并购投资之前针对当今的投资环境斟酌最佳实施方案则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基于中国在欧洲进行直接投资的实际经验所总结的十个关键要点:
1.欧盟对外来投资的法律规定正在迅速变化。中国投资者需事先了解投资目的地的法律,尤其该国对标的企业所处产业是否有特殊限制以及该国或欧盟是否正起草或改革与外来投资有关的法律。布鲁塞尔正在针对欧盟内外来投资的控制和监管进行立法,其严格程度高于任何欧盟单一国家的现有法律。因此,了解该法律草案的内容并掌握其实施动态具有重要意义。深入了解中资在欧洲失败的并购案背后的原因也十分关键。并非所有外国投资都会自动受到审查,了解单个欧洲国家对敏感行业的定义以及该国法律规定的在进行交易之前报告或申请批准(或有)的触发要件非常重要。
例如,国家电网对50Hertz的投资受阻的主要原因是50Hertz是一家关键的基础设施供应商,所以不能单纯地将该事件归咎于保护主义。而德国政府对Leifeld收购案的否决主要是因为Leifeld公司的技术可应用于航天和军事领域,而这些领域在大多数国家都会受到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保护。根据德国外来投资审查相关法律在2018年12月的最新修改,针对特定行业的投资,尤其是对关键基础设施、国防和媒体行业的投资中,如果收购份额达到10%及以上(原标准为25%及以上),则必须事先经过政府评估。在实践中,由于中国投资人投资上述特定行业领域的德国标的公司非常罕见,而且所谓的“跨行业投资审查”的触发要件并没有被修改,仍然是直接或间接收购德国公司25%的投票权,所以对于寻求进入德国市场的绝大多数中国投资人而言,上述最新德国法律修改并不构成其在德投资的障碍。收购德国非特定行业企业25%及以上份额的中国买方仍然可以自愿通知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相关收购并就该收购申请“无异议函”(Unbedenklichkeitsbescheinigung)。
尤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上述2018年12月的法律修改并不会导致所有中资对德国公司10%或以上份额的投资自动触发政府的事先审核。但投资人有必要了解标的企业所处的行业是否属于特定行业。事实上,大多数中资在德国的并购由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特定行业,所以并没有触发申报要件并成功地完成了交割。
2.积极向标的公司传达中国公司的战略并讲述您的投资计划。如一些国际新闻报道所言,中国投资者在2018年受到了严格审查。对于中国对欧洲的投资而言,控制和积极传达收购背后的战略非常重要。否则,卖方及标的企业员工可能会对该收购做最坏的设想,即猜测中国公司只是通过收购标的公司来获得其技术,并不关心产品的质量或员工的福祉。虽然中国企业出于其固有文化一般并不热衷于阐述其投资战略,但鉴于目前的投资环境,这一点却变得愈发重要。即使技术相关资产可能的确是您对标的公司感兴趣的原因之一,您也应当积极沟通并传达您投资兴趣背后的全方位战略,比如进入欧洲分销网络、扩大全球足迹或在制造方面创造协同效应(在某一地区进行高端生产,在其他地区进行中端生产)。您也可以考虑聘请一家专业的公关公司,就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标的公司和欧洲当地市场所传递的信息进行管理和指导。
3.尽可能在投资过程的早期制定兼并后整合计划,确保强调本地化和投入。应该基于财务顾问的意见和模型,考量本地员工对业务持续性的重要性。应该考虑到这些员工在交易进行期间对工作的投入程度取决于他们对交易后自身的角色以及业务整合的理解。关键员工就新雇主对他们的重视程度所产生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应尽早在投资过程中对兼并后整合进行评估,在尽职调查过程就开始这一工作是最为理想的。在兼并后整合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充分、公开的交流可以大幅提高投资成功的机会。鉴于目前中国海外收购的环境,向欧洲对手方及员工传达中国公司正积极追求成功的兼并后整合显得日益重要。有力的兼并后整合计划也可以向当地工会传达积极的信号。
4.制定知己知彼的投资战略。要成功地完成并整合一宗并购交易需要克服一连串涉及监管、法律、商业融合和双方沟通等领域的挑战。这些挑战可能来自交易的各个层面,实例包括中国政府对特定类型海外投资的监管政策的变化、欧洲政府对Leifeld、50Hertz和爱思强的交易所作的决策以及2016年12月美国政府禁止爱思强出售美国业务的决定。由此可见,国家产业政策也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影响。中国投资者应将为已知监管审批风险制定的计划、相关费用成本和咨询需求纳入投资项目的时间表内,以便与欧洲对手方建立互信。
欧盟的监管并不限于成员国层面,同时也针对欧盟的内部市场。例如,契约性合营企业联合销售某产品可能因为需要满足欧盟竞争法的要求而需要欧盟委员会竞争署根据该销售行为对相关内部市场产生的影响做出专门的评估和批准。在欧盟营业的“全功能合营企业(full-function joint ventures)”可能会为其所参与行业的受影响情况而受到反垄断方面的限制。由于该监管要求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并非显而易见,但一旦发生则可能导致中方内部监督和审批流程复杂化,所以投资者应在交易初始便将其纳入流程。其中两个相关案例就是Shah Deniz 银团(寻求从阿塞拜疆出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安哥拉某液化天然气生产项目的合作伙伴均向欧盟申请欧盟竞争法条例下的联合销售许可。即使这些项目位于欧盟境外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在欧盟之外完成销售,但如果其买家最终将其中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天然气运送到欧盟,则可被列入欧盟竞争监管机构的管辖。因此,联合销售的批准与否亦取决于该销售对于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
尽早识别欧洲标的公司的业务是否涉及美国境内的敏感技术。鉴于中美之间正在进行的贸易和技术磋商,从一开始就识别是否涉及美国的任何技术或研发显得至关重要。美国政府于2016年12月决议禁止爱思强出售其美国业务予福建宏芯就是一个相关实例。尽管爱思强美国业务仅占其全球营业额的20%,美国政府还是能够根据其国防与安全官员对爱思强美国子公司所持有的敏感技术的观点而阻止该交易。
交易一旦开始,任何交易结构的变更都可能对交易本身产生重大影响。这通常与有关投资保护战略的决定相关联。一系列投资保护和双边税收协定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障,从而影响收购方的投资工具链条设计及其交易税务架构。如果通过多个(非欧盟及欧盟的)控股公司的架构可以使某特定投资更具效率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那么该架构应在交易开始时或起码在交易文件最终完成前就得以确定。在交易过程后期变更收购方的交易架构可能导致原本可避免的控制权变更并令收购方需承担交易对手方额外的法律和投资顾问审查费用。
5.尽早将中国政府的投资审批纳入时间表。欧洲交易对手方一般都知道中国买方需要完成欧盟本地的监管和审批程序,也知道中国政府限制某种类型的对外直接投资。不过,他们通常并不了解这些政策限制的确切细节。因此,在中国政府修订相关政策后向欧洲对手方及时传达此类变化或更新乃尤其重要。
此外,欧洲对手方通常对于中国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动态关系以及批准变更可能造成的延误缺乏足够理解。相关的沟通和解释可有效避免交易动力因程序所导致的延误而减退或欧洲对手方误解该延误为中方的谈判策略。
在交易过程初期向对方明确说明交易时间表及或然事件。即使一个经验丰富的中国投资者也无法完全预见潜在交易中哪些基本参数的变化会触发省级和中央监管机构之间的进一步互动,因此在先期进行说明不但可确保开放沟通,也可尽可能地避免产生误解。
中国公司可能会认为已在中国运营业务的西方企业会清楚了解中国的审批流程,从而觉得没必要就此向对方充分说明。但事实上,尽管同一企业的不同部门之间保持着商业上的联系,他们也未必就上述监管流程问题进行制度上的交流。
6.确定合适的交易文档制度。中欧交易所产生的文件通常十分繁多,尤其因为翻译的需要。在某些交易中,较合适的做法是先针对批准要求制定详细的条款清单,然后在该清单基础上以较少的修改版本起草主要交易文件。过多轮次的文件修改及翻译会导致高昂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而欧洲对手方亦可能会认为交易进程缺乏效率,甚至误解中方对交易本身举棋不定。
理想情况下,应定期将尽调报告最新版本的摘要部分从英语翻译成中文以便决策,从而避免文件准备过程中增加费用和时间。
投资方应考虑任命一名中高层的内部业务/法律高管,(在其审阅尽调报告后)从企业内部角度排定相关风险的优先顺序。外部法律顾问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整体的风险评估报告,而公司内部则需要有专人负责理解并消化所有已确认的风险,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投资策略划分主次风险。这一重要角色的缺位往往导致收购方在交易程序中反应迟缓以及程序本身变得低效。
应确定必须提交予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文件。由于并非所有交易文件都需要董事会的批准,一份内容清晰但不过于详细的条款清单往往可使交易流程更为顺畅,同时避免文件准备中的潜在障碍。
7.应在开始交易前充分了解欧洲的监管规定。由于欧盟受到高度监管,故此,在考虑进行投资项目时,不仅应了解竞争法和外国投资审批,还要关注欧洲内部市场规则及其他相关发展动态。随着外来投资的快速增长,欧洲的投资环境也在不断演变,例如基础设施投资可能会受到第三方准入规则的约束、合营企业的销售可能触发反垄断审查、定价调查或需要就分销和营销协议寻求批准。如果投资者不能在事先充分了解以上的监管动态,很可能会导致交易的延迟甚至失败。
应事先对市场进行初步调研。与本地顾问的交流,讨论他们注意到的最新市场趋势,并为在交易准备阶段聘请欧洲本地顾问预留部分预算。
如果忽视这一点,交易有可能会遭遇程序和监管障碍,最终导致更高的交易成本。典型例子有中国化工对先正达超过400亿美元的收购交易受到欧盟(和澳大利亚)当局的广泛审查。
8.应为披露中国公司的最终受益人做好准备(需沿着公司股权架构逐层上溯)。由于欧洲的披露和透明度标准相当严格,中国公司应为回应此类问题以及递交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作好准备。对中国公司的真正受益人的查询和尽职调查有可能会延伸至任何一个成为交易方的关联公司。
在与交易对手方进行实质性推进前,公司内部以及核心法律和财务顾问间应当就此议题进行坦诚的内部讨论。
应在与中国监管和审批机构展开正式接触前,确定需要进行的公开披露种类,以便在相应的批准过程中妥当处理任何与国家机密、受限经济或所有权信息有关的问题。
9.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确保收购资金能在交易交割或提交最终报价时到位。资金安排的延误或透明度不足是中国与欧洲伙伴之间合作的最大绊脚石之一。由于中方无法提供一个准确的日期,此类延误通常会引起交易对方的疑问。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卖方经常要求中国公司将其用于收购的部分资金存入一家大型欧洲或国际银行,而非中资银行。参与此类竞标的投资者应该考虑在竞标初期与选定的欧洲或国际银行的中国分行建立联系。
10.尽管中国投资者在当下往往倾向于投资或收购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大型标的,但其在首次进入欧洲时并不应将投资或收购一家中型标的企业视为挫败。正如上文所述,欧洲的监管严格而复杂,因此对一家中国公司而言,先对一个中型项目进行投资不但能提升其在当地市场的知名度、结识本地专家,还能获得当地市场的运营经验,令中国投资者可在未来更为有效地应对在欧洲的各类投资。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投资者在2019年仍然会在欧洲发现众多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但考虑到当前投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快速变化,投资者就投资机会所做的准备充分与否将会成为交易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作者
吕丽明、WilhelmNolting-Hauff、徐杭
资料来源: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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