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列入 “ 进口商品特惠税目 ” 中的商品;
二、 从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等《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协定》15.2 条规定);越南(非关税区)等进入越南境内的商品;
三、 从上述国家直接运输到越南境内的商品(由工商部规定);
四、 满足《越南与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原产地的规定,可能出示由越南工商部规定的 “ 原产地证书 ” ( CERTIFICATE OF ORIGIN )( EAV 表格)。(来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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