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2013年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后,发改委于2014年4月8日年发布2014年第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10月8日,在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听取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推进国企改革发展。
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十三条境外投资中规定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核准及备案办法。而第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则阐述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门槛的具体规则。
在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中规定: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办法中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办法中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而在10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会议指出,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自主投资、适应地方发展需要、释放投资潜力,在去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基础上,今年将再作修订,而修订的原则之一则是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
会议指出,除少数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
目前尚未确定有哪些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发改委核准,但这意味着在新修订出台后,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投资项目,以及不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国家和地区中的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及以上很多项目将不在需要发改委核准,而只需在发改委备案。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一次发布是在2004年,直到2013年本发布之前都未曾作过修订,而自2013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发布一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已进行过一次修订,并即将进行第二次修订,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家对改革投融资体制的力度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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