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跨境资本流动经过2010年以来的多轮起伏测试,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即将全面转型升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外资司日前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办法”)和起草说明,正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日。
对外投资监管转型升级
2016年末,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查,着力防范境外投资风险,过去两年中企赴欧美“买买买”的热潮终于降温。
彼时,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司长周柳军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在真实性审核中,他们发现,存在一些企业在非主业领域的大额投资、非理性投资。在他看来,推进立法,从国家层面推进制度设计则是下一步的计划。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新办法的说明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在9号令(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又称“9号令”)基础上,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形成了新办法。
“小路条”正式终结
与9号令相比,新办法拟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共推出八项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在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方面,取消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简化了核准、备案的申请手续,也放宽了核准、备案的时间底线。
“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可谓现行海外投资审批体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个步骤。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此处的确认函就是国内企业在进行特定境外并购项目前需要取得的,俗称“小路条”。
“内保外贷”将成历史
另一项通过“创新”绕过海外投资监管的模式也将走向终结,那便是“内保外贷”,也是此前个别企业大手笔在海外投资文化娱乐产业的重要方式。
具体来说,根据9号令第二条,其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投资主体以其境外企业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的,除非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否则9号令不适用。实操中,一些项目通过境外融资且不通过境内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方式来规避9号令下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来源:富晟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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