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银行试点人民币跨境转账业务引发的争议仍在发酵中。争议的背后反映出中国跨境资金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中国外汇管理可能存在双重标准的问题,这是否为监管套利提供了便利?
具体而言,跨境的人民币到底应该被视为本币还是外汇处理:如果其效果等同外汇,是否应该适用外汇管理制度;还是说,鉴于人民币国际化正处于推动阶段,应该对人民币跨境结算另行规定?
“跨境的人民币资金不同于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资金,而且跨境的人民币资金一般都是流向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的国家和地区,其实也就等同于外汇,应该与国内执行的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否则极易出现监管套利。”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另有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人民币跨境结算应该视同外汇管理,因为只要到了离岸市场就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尤其是在个人人民币跨境问题上放开口子,外汇管理的效果就会大大弱化。
亦有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最早的人民币跨境管理中,允许机构和外资企业进行人民币跨境结算,央行和外汇局的政策是比较一致的。但在个人人民币跨境结算中,相关部门存在一些分歧,央行出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考虑,希望能够进一步放开个人人民币跨境的额度管理,也谨慎地推出了一些措施;但外汇局认为这会极大地弱化外汇局的外汇管理效果,而且个人跨境比较敏感,监控难度也比较大,很容易异化。”
“两个部门在跨境人民币资金问题上必须形成一致政策,否则不仅是弱化外汇管理,导致监管套利,也会导致人民币国际化误入歧途。”赵庆明表示。
上述分析人士所谓的“异化”以及赵庆明所担忧的“人民币国际化误入歧途”部分地包含借用该通道实现洗钱、资产转移以及投资移民。
目前央行在推进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方面比较明显的有两大举措,一是201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通知》),二是2014年6月11日央行发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通知》指出,为便利个人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凭区内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而《指导意见》则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一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指出,《指导意见》主要在于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仅涉及经常项下的货币贸易和服务贸易,范围有限,海外投资房产和投资移民明显不在该列。
而《通知》之后并未有细则,且有自贸区分行人士表示,做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还是要看资金用途。“我们问过央行,如果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放开,那到海外买房行不行,央行和外汇局对此也都比较谨慎。”
除了跨境人民币本、外币地位的厘清之外,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个人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是否可以试点,如何防范窗口试点引发全国效应?
在当前金融便利程度下,资金几乎可以实现无时空差异的流动。即便只在某一特定区域设立窗口试点,也很容易产生全国效应。
日前有某外资行深圳分行人士透露,的确存在广东试点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额度少许放开问题,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做跨境电商贸易,需要有支付公司获得央行、外汇局批文,帮忙结汇收汇就可以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额度。
“这主要是为便利规模日益扩大的电商贸易,其实还是经常项下的,应该不至于扩大到海外投资房产。”上述外资行深圳分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不过,亦有分析认为,业界一直呼吁藏汇于民,更多让企业与居民用于外汇跨境投资和消费,相关人民币跨境转账业务符合这一转型方向。另一方面,人民币国际化是既定战略,目前鼓励海外更多留存人民币,形成离岸人民币市场,开发各类金融产品,才谈得上未来更多用人民币交易、投资、储备。(第一财经日报 孙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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