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都需诚实守信,才能各得其所。专家指出—— 月饼券取消“过期作废”还不够
今年“十一”长假,过得不寻常,与高速拥堵、累死骆驼一系列闹心事件不同,月饼券不再“过期作废”让消费者乐呵呵的。但这个利好,却又让月饼商怎么也笑不起来。
取消“过期作废”的法理依据究竟是什么?没有了“过期作废”的限定,消费者又该承担哪些义务?有序的市场环境,该补充怎样的规则维护诚信?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专家、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
“过期作废”本是无效合同
过去很多年里,申城月饼券上一直都印着“过期作废”。最直接的原因是,月饼原本就是一种季节性商品,保质期实在有限,商家担心券卖出去了,月饼却滞留店内——生产成本、仓储成本、过期后的销毁成本,哪一样都不省钱省心。干脆,商家就在月饼券上事先声明:过期作废!
可这个声明实在有点滑稽——依据《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合同内容如何偏重于减轻格式合同制定方的责任,那么,这个合同无效。“月饼券就是一种合同约定,正因为有了‘过期作废’的事先声明,这个作废约定反而无效了。”黄钰说。
有趣的是,这个“无效合同”竟然延续了很多年,商家不知自己在违法约定,消费者也不知那个“过期作废”原本就是一句无用的废话。好在,消费维权意识逐年觉醒,今年中秋前夕,对“过期作废”的大讨论就成了申城最热闹的法治话题。结果,“过期作废”,废了。
消费者也要讲诚实守信用
一个有秩序的市场环境里,无论是买月饼的,还是卖月饼的,都能心情舒畅;舒畅的前提是,卖家不要霸王条款,买家不要忘性太大,双方都凭借诚实信用,各得其所。
但问题是,当“过期作废”几个字从月饼券上删除的时候,却没有设定消费者履行合同的义务,规则由此发生倾斜,以致中秋过了,申城二十多万盒月饼亟待“凭票认领”。面对大量的库存积压,一些商家在接受媒体采访甚至语带哭腔。
没错,不受约束的权力一定导致腐败,不受约束的权利也一定会损害权利。一张月饼券,就是一份合同,合同对买卖双方权力、义务的设定应该边界清晰,不能畸重畸轻,否则难免权利义务失衡,导致市场无序。
那么,在月饼券取消了“过期作废”之后,行政监管部门还应该出台哪些规则,才能维护市场公平?
“截止日期之后的适当延期,以及超期后的折价,是比较可行的方案。”黄钰说,假如一张价值100元的月饼券最后领取期限是中秋节,消费者由于种种缘由无法在这最后期限提货,商家让步,在月饼券上注明延期至月饼的最后保质期;如果消费者在延期后仍无法履约,那么,100元券值将打折缩水,消费者可按折扣价领取商家供应的其他商品,比如面包。
如此一来,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面对月饼券这份合同,各自的权利义务都被置于规则的框架之内,谁也不能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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