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政府采购
阿根廷政府采购由4种不同的层级构成:①代表阿根廷国家政权的中央政府;②23个省;③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④地方政府(镇一级政府)。阿根廷国家采购系统(NPPS)围绕阿根廷国家公共采购办公室开展工作,阿根廷国家公共采购办公室负责整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经济以及实务标准,在国家层面对政府采购系统进行监管,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控制、监督和基本管理,以及制定有关货物和服务缔约的政策、措施和程序。
所有采购合同的生效与送达工作均由阿根廷每一个相应公共采购实体负责。目前,阿根廷共有450个采购实体,而NPPS必须按照规范集权与业务分权的原则开展工作。NPPS的法律框架主要由2001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令以及一些补充法律规定构成。NPPS涵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包括总统秘书处、13个部委以及内阁)与政府分散采购机构(包括自治实体,即各省有自己的法人、有预算最终审议权以及非经营性的公共事务监管机构)。NPPS并不适用于特定的国有企业与公司,国有企业往往有自己的采购系统。
NPPS所适用的合同受公法与私法管辖。对于公法而言,该系统包括供应商合同、公共/私人领域国有财产的使用、咨询服务、公共事务、公共建设工程特许合同、公共设施特许合同。而私法管辖的合同包括贸易、租赁以及选择性金融租赁合同。目前,NPPS主要包括3种遴选国内承包商的程序。第一个程序是公开程序的公开招标;第二个程序是特约比价;第三个程序是谈判协商。公开招标程序所需合同金额应在7万美元以上;第二个特约比价的合同金额应在1.93万美元至7.7万美元之间;第三个程序所规定的金额应在1.93万美元以上。
阿根廷政府采购对国内市级、省级以及国家级当地供应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阿根廷2001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第25551条规定,对于众多本国政府采购项目而言,如果阿根廷国内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仅略高于国外供应商报价5%至7%时,那么,阿根廷国内供应商将享受政府给予的政府采购国内优惠政策,即国内供应商竞标成功。
这给国外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设立了门槛。
2.外汇制度
阿根廷拥有复杂的外汇管制制度。资金汇入和汇出该国必须遵循中央银行的规定。对内和对外投资、以及以外汇形式支付的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都受限制。其中包括:有必要向中央银行提供文件或获得授权;向该国提供的某些贷款,需要将其中的30%作为法律准备金存款予以冻结一年。而某些贷款(即那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存货的贷款)则不受上述要求约束。从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所报告的利润中支付的股息可不经事先批准而进行支付。进入该国的资本投入可不受限制,但在汇回时须获得中央银行的批准。一般情况下,每月可将200万美元自由转移至国外。
阿根廷企业出口所得外汇需在统一的外汇市场兑换。阿根廷工贸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规定,根据出口产品的不同,应在自装船日起60至360日内结算。阿根廷中央银行要求在90日内完成具体结算手续,如出现买方未付款或者外汇收入用于支付出口信贷,结算手续时限可放宽至180日。如出口资本品、技术产品或交钥匙项目(turnkeyplants),在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结算可在上述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规定的期限以外进行,条件是偿付日期不超过自完成装运日起3年。服务出口所得外汇也应在统一的自由外汇市场上兑换。
服务贸易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进行结算的外汇收入,应根据中央银行在超期当日公布的参考汇率进行兑换。如参考汇率高于结算时的汇率,则以结算时的汇率进行兑换。
2010年10月,阿根廷经济部发布有关外汇的法令,取消了原先授予石油和矿产企业可将70%和100%出口收入在国外结汇的优惠政策,要求其全部出口须在境内结汇,以增加国内外汇供应,缓解市场对美元日益增长的需求。
(四)2011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1.技术性法规
(1)食品中工业不饱和脂肪酸含量
2011年1月11日,阿根廷发布通报,规定食品中工业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得超过直接消费植物油和人造黄油总脂肪含量的2%,或其他食物总脂肪含量的5%。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包括牛奶脂肪在内的反刍动物源脂肪。
(2)进口葡萄酒相关产品的程序要求
2011年3月30日,阿根廷发布TBT通报,要求建立进口葡萄酒相关产品的程序要求。该技术法规草案要求,当进口葡萄酒、葡萄汁和其他葡萄酒相关产品时,需在阿根廷国家葡萄酒研究院进行登记。草案规定:进口葡萄酒产品需要与国产产品一样符合相关的检测数据要求;当进口时,进口商需要取得原产国官方协助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并向阿根廷提交流通分析数据和本法规草案所要求的进口通关文件。该法规草案生效以后,将随之取消ResolutionCNo.121/1993和ProvisionNo.1139/1993。
(3)葡萄酒中铅、砷和锌的最高限量
2011年5月3日,阿根廷发布TBT通报,规定了葡萄酒中铅、砷、锌的最高限量,将葡萄酒中铅、砷、锌的最高限量修订为0.15mg/l、0.2mg/l、5mg/l。无论是否低于本法规规定的限量,出口的葡萄酒必须符合进口国法律规定的砷、铅和锌最高限量。
(4)强制禁止活性成分硫丹及其配方产品的决议
2011年6月,由阿根廷国家农业食品质量卫生局(SENASA)颁布《关于强制禁止活性成分硫丹及其配方产品的决议》,生效日期为2012年4月。决议生效后5年内完全禁止活性成分硫丹及其配方产品的使用、进口、生产(合成)、配制和销售。决议还包括逐步淘汰时间表,及规定禁止基于硫丹的新产品、活性成分和配制产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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