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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

发布时间:2014-10-09 14:54:14 信息来源:晨哨网 作者:陈晓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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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哨网分析师 陈晓奕 撰文

  10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经此次修订后,中央层面政府核准的投资事项将比2013年减少40%。会议决定,对城市道路、供水、化肥等15类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并运用产业、用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等手段,提高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除少数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洁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划分政府核准范围的重要文件。此次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涉及的大部分是企业和地方投资意愿比较强的领域,投资金额大,就业带动力强,含金量比较高。而对境外投资取消核准,将大幅度提升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国内企业走出去。

  目前尚不清楚,“除少数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将会导致哪些外投监管政策产生变动。晨哨网先在此为您盘点了今年8月生效的发改委9号令在外投领域带来的政策变动,各位可以在此基础上,预期新一轮外投放权的方向和政策细节。

  9号令新规:核准和备案的机关和投资额门槛

  这是9号令最为核心的内容,也是9号令相比21号令调整最大的地方。

  1.  未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对于未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区分核准和审批的门槛如下:

  1) 中央管理企业:这里的中央管理企业即是俗称的“央企”。由第七条、第八条归纳得出,中央管理企业核准及备案均由国家发改委完成,其中:

  (1)  核准: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2)  备案:中方投资额小于等于1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

  2) 地方企业:由9号令第一章对投资主体的定义可知,地方企业指除中央管理企业外的所有企业,包括地方国有企业和地方民营企业。核准和备案的受理机关和投资额门槛如下:

  (1)  核准: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2)  备案:中方投资额大于等于3亿美元,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小于3亿美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该部分相较21号令有明显改变,主要体现在:

  1)21号令将境外投资项目分为两类:

  (1)  资源开发类:21号令第四条规定“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资源开发类”项目对应的是投资额。

  (2)  其他类:第四条提到“前款(资源开发类)所列领域之外”项目,并且第六条提到“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概念。据此,非资源开发类项目我们暂时以“其他类”来指代。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境外投资项目对应的是投资用汇额。

  2)21号令的核准机关和门槛:

  (1)  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2)  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3)  中央管理企业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类,由中央管理企业自主决策并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以上二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改委。

  由此可见,9号令大大降低了备案的门槛,并将国家发改委权力很大程度下放到省级相关部门。

  2.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9号令第七条定义了“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该条也定义了“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9号令第七条规定,“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而21号令并未明确界定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敏感行业。但21号令中有类似敏感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其中第七条强调前往“台湾地区”和“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部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为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需注意的是,此处也未明确界定“报国务院核准”的条件。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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