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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向保险业细化 民资投资险企持股可超20

发布时间:2012-06-26 21:28:06 信息来源:新京报 作者: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可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

  “市场份额被大公司垄断”

  《实施意见》中提出,将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

  保监会表示,《实施意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保险业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这也标志着“新36条”开始向保险行业细化。

  “目前民营保险公司数量远远超过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数量,但人寿、人保80%的控股比例摆在那儿,使得民营资本在总量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竞争力十分有限,市场份额几乎全被大公司垄断。”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从理论上来看,如果民间资本进入保险行业,民营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势必会得到增强,在开发差异化、特色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面也将更加“游刃有余”。但该人士同时表示,过去三到五年,资本市场的情况并不乐观,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也并不是很高,除去“新36条”的激励作用之外,民资进入的意愿还需要进一步的鼓励和刺激。

  民资控股限制逐步“松绑”

  保监会在《实施意见》中首次提出,民营股东在险企的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这意味着险企股东比例限制在八年的发展历程中迎来第三次“松绑”。

  保监会在2004年公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从原则上杜绝了“一股独大”对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2010年,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提出单一股东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在参股保险公司时可以不受持股比例20%的限制。这三个条件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信誉良好。这实际上已经为优质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取得了突破。

  不久前,银监会公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证监会则提出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期货公司、证券咨询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责任编辑:yu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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