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存托凭证,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以及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境外存托凭证)。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是对中国存托凭证(CDR)试点相关交易中涉及跨境资金管理方面的进一步规则细化。
其中,《办法》表示,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已办理登记的境外发行人,如需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应持业务登记凭证到开户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如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应符合现行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管理规定。
在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方面,《办法》明确,跨境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含基础证券买卖及符合规定的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投资品种)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在存托凭证存托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应开立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用于中国存托凭证有关的分红、派息、配股等相关资金收付和汇兑。
《办法》鼓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存托凭证发行、交易等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作者|李林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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