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只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即可。然而,涉及到跨境债权债务转让的,由于还涉及外汇管制和外债登记事宜,因此其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已进行登记的外债,境外债权人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境外债权人也可以免除境内债务人债务,但债务人之间无法办理债务转让。具体情况请见以下三种分析:
1、 境外债权转让:可行
假设A公司是境外公司,C公司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向A公司举借外债,并已进行外债登记。B公司是家境外公司,A公司有意将对C公司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
根据《合同法》以及外债登记的相关规定,该次债权转让只需在A、B企业之间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C企业。同时,C企业应当协助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债权人的变更登记事宜。
2、 跨境债权转让:可行,但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假设A公司是境外公司,C公司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向A公司举借外债,并已进行外债登记。B公司是家境内公司,A公司有意将对C公司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
根据《合同法》,该次债权转让需在A、B企业之间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C企业。
由于债权转让后C企业所欠债务的债权人为境内企业,将不存在外债的情形,因此C企业需要注销其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的外债登记。
然而,实践中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要么外债已经还清并汇出境外,要么境外公司免除境内公司的债务。第一种情况应当不可能实现,那只能在A与C企业之间签署一份债务免除的协议,而这份协议将会与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让产生矛盾,尽管债务免除协议只是为了办理外债注销的手续。因此,对A公司来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除非C公司是A公司全资控制的子公司的情形下,这种风险可以避免。
3、 跨境债务转让:法律上并未禁止,但操作中有障碍。
假设A公司是境外公司,C公司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向A公司举借外债,并已进行外债登记。B公司是家境内公司,A公司同意C公司将其债务转让给境内B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该次债务转让只需取得债权人同意,三方之间签署债务转让协议即可。
然而,受制于我国的外汇管制以及外债登记制度,形成新的外债需要经外管局审批后方可生效,如C公司将债务转让给B公司,会在B公司和A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外债。实践中外汇管理局办理不给办理外债的债务转让登记(除非债务人吸收合并的情形),因此该债务转让后形成的新外债自然也无法生效。
变通的方式可以是:A企业与B企业先签署一份借款合同(前提是B公司是家外债借款余额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法有权举借外债的内资企业),进行外债登记后,A企业将外汇借款汇给B公司;B公司结汇后将欠款归还C公司,然后C公司购汇用于归还A公司外汇借款并注销外债登记。
转自并购菁英汇 作者:邵俊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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