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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松绑”个人跨境金融投资

发布时间:2014-01-06 17:22:57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慕丽洁

  2013年12月2日,中国央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区内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和“区内个人可开展境外投资”两条规定,为个人投资者进行境外金融投资提供了一条正规的安全渠道。

  “这次央行出台的《意见》,主要着眼于自贸区投融资便利性,在汇兑、融资等方面有明显突破,特别是极大地放宽了个人跨境投资,以前个人是不能对外投资的。”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此前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据了解,目前境内个人购汇的最高额度为每人每年5万美元,中国大陆居民或企业主要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间接投资海外股票、商品期货和外汇市场,部分内地居民可通过“港股直通车”直接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或通过一些证券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直接投资海外各国证券市场。

  因此,这次《意见》中公布的自贸区内居民可直接进行外投的最新政策,虽在地域上有限制,但依旧可以称得上是国家目前唯一支持中国人从大陆直接投资海外的官方政策。

  《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规定:试验区内企业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第(九)条规定: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意见》对个人资本项下开放步伐较大,其中允许自贸区内个人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可向境外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尺度最大,这意味着区内个人可不再受到QDII限制而自行进行投资。

  在风险对冲方面,《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区内机构可按规定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区内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由此可见,自贸区内的企业确可进行期货、外汇等金融衍生品投资,“但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风险对冲而非进行投机”。邵宇谈道。

  《意见》的出台让市场看到了自贸区内金融方面进一步开放的前景,但更值得期待的是个人和企业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额度将会增加多少,以及金融机构未来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哪些新的金融服务等更具体也更实际的操作条款。

  另外,哪些人群符合“在区内就业”的标准也是市场所关心的热门话题,毕竟这样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居民可享受红利的多少。

  “在央行上海总部开会时,一些金融机构就问到了‘在区内就业’如何界定,央行方面说,这些问题会在不久公布的细则中专门进行解释。”一位参加了央行征求意见会的自贸区金融机构负责人说。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央行上海总部已经基本制定好《意见》的相关操作细则,接下来将会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获批后很快将可发布。(编辑李关云)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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