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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严防人民币跨境结算风险

发布时间:2012-06-26 20:43:47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滕飞

  自2008年实行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迅速,受惠范围不断扩大,最新的政策是,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业务扩至中国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然而,“硬币”总有两面,受惠范围的扩大则伴随着监管层面的谨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六部委日前确定了囊括9502家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求这些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能存放在境外。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数量金融研究室主任樊明太指出,此举直接目的在于引导企业根据相关税法、海关监管、金融和对外贸易法规等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加强人民币跨境结算规范性。“其实像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几个原则一样,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也要把握好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关系。”商务部财务司处长袁晓明在公开场合表示。

  打击骗税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透露,重点监管名单目前只供六部委重点监管,并不对外公布。

  事实上,根据2009年7月公布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是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但2012年3月份的一纸通知开始为这一政策的实施添加限制条件。

  在这份名为《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被要求协调当地有关部门,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并报上述六部委审核。

  央行此举实属无奈。由于与外汇结算的出口退税管理不同,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并不要求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企业就利用这一空子骗取出口退税。

  “比如一些企业并没有进行真正的进出口贸易,但可能会欺骗监管部门称已发生了相关贸易,交易支付的资金正是之前跨境贸易中获得并存放在境外的人民币资金。境外人民币资金账户的动向监管起来难度较大,这些企业就用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说。

  《通知》中列出的第一项重点监管企业的选择标准即“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此外,“近二年因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私”等违法行为也赫然在列。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把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在为这些企业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金融机构被要求借助这套系统加强审核,防范风险。

(责任编辑:yu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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